2004年10月7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三版: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买卖氰化钠 三人同判刑
毛昕昕

  因非法买卖危险物品,刘某、黄某和胡某等3人被法院判了缓刑。
  刘某获悉丽水城区电镀企业需购买氰化钠后,就利用原在“化轻公司”任职的条件,以丽水某厂的名义,从金华市化轻公司和福建一公司分别购得氰化钠6350千克和150千克。后将非法购得的氰化钠卖给了一些电镀企业和同为本案被告人的黄某、胡某,获利2600元。而黄某、胡某又将氰化钠转卖出牟利。
  丽水莲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等3人未经国家许可,非法买卖氰化钠,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毛昕昕)